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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某如何产生

发布时间:2025-12-05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村委会选举委员会的产生方式有明确法律规定,直接关系到选举的公正性。
村委会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、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。

1. 若通过村民会议产生:需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,或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,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推选产生。
2. 若通过村民代表会议产生:需经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推选产生,村民代表需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,或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。
3. 若通过各村民小组会议产生:需每个村民小组召开会议推选代表,再汇总各小组推选结果,经全体小组代表过半数同意产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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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委会选举委员会的产生过程中可能存在法律风险,若不及时防范,可能导致选举委员会无效,影响整个村委会选举工作。
1. 选举委员会产生程序违法的风险:例如,某村未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,直接由村委会干部私下确定选举委员会成员。在此情况下,村民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投诉,经调查核实后,乡镇政府会认定选举委员会产生程序违法,要求该村重新推选,导致选举工作延误,甚至引发村民集体上访。
2. 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不符的风险:例如,某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委会候选人后未退出选举委员会,违反了“成员被提名为候选人应当退出”的规定。若该成员继续参与选举委员会工作,可能导致后续选举程序因利益冲突被认定无效,需重新组织选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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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委会选举委员会产生过程中,部分村民或组织者可能因对法律规定不熟悉而出现错误操作,以下列举常见错误行为,帮助您规避风险。
1. 由村委会直接指定选举委员会成员:部分村存在村委会主任或其他干部直接任命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情况,这违反了“推选产生”的法定要求,会导致选举委员会的产生程序违法,进而影响后续选举的合法性。
2. 推选过程中未达到法定参会人数:如村民会议推选时,参会人数未达到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,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时未达到代表过半数,此时通过的推选结果无效,需重新组织推选。
3. 未公示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:推选产生后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期不足,会剥夺村民的监督权,可能引发村民对选举委员会公正性的质疑,甚至导致选举争议。
若您发现选举委员会产生过程中存在上述错误操作,建议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反映,也可联系专业律师评估情况,制定解决方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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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委会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可能因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而受到影响,以下列举常见情形及对处理的影响。
1. 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委会候选人:根据法律规定,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候选人后应当退出选举委员会。若成员未主动退出,需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,或另行推选新成员。这会导致选举委员会成员发生变动,需重新公示并确认成员资格,可能延误选举进度。
2. 选举委员会成员因其他原因出缺:如成员因疾病、搬迁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,需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,或另行推选。若原推选结果无递补人员,需重新组织推选,这会增加选举委员会产生的工作量,且需确保递补或另行推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,否则可能引发程序争议。
3. 村民对推选结果提出异议:若村民在公示期内对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提出异议,需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。经核实异议成立的,需取消相关成员资格并重新推选;异议不成立的,需向村民作出书面说明。这会延长选举委员会产生的时间,需做好异议处理的证据留存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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